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會計資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黃偉銘
- 法定代理人徐嘉雯、黃麗霞
- 上訴人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
- 被上訴人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徐嘉雯 被 上訴人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會計資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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