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帝崗建設有限公司、黃雅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帝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淯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