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0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李朝陽
- 被 上訴人
- 即先位被告
- 陳憲忠
- 被 上訴人
- 即備位被告
-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28日送達上訴人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考,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