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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李承桓

  • 當事人
    林振暉即宏展土木包工業國立斗六高級中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林振暉即宏展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國立斗六高級中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82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 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之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本院民事科答詢表1份附卷可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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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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