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3號
- 反訴原告
- 劉星暉
- 反訴原告
- 樓
- 反訴原告
- 劉淑惠
- 反訴原告
- 劉美恂
- 反訴原告
- 劉邦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興文律師
- 劉美嬌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
施宇宸律師
劉宣賦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就原告林清城、林清龍所提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544元,依新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