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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蔣得忠

上訴人
即原告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王曦、王柏翊、陳鳳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6 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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