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3號
- 原告
- 迪士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東龍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惠玟、張維剛、鄧伊
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惠玟、張維剛、鄧伊涵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500元,應繳裁
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
0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