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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冷明珍

原告
迪士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東龍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惠玟、張維剛、鄧伊

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惠玟、張維剛、鄧伊涵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500元,應繳裁

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

0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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