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號
- 原告
- 南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峻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群律師
- 被告
- 富百企業行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玟潔
- 被告
- 黃郁惠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