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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蔡碧蓉李承桓林珈文

原告
南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峻
訴訟代理人
陳永群律師
被告
富百企業行
兼法定代理人
陳玟潔
被告
黃郁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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