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原告
- 菲尼克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Robert Kempin
- 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星堯律師
- 被告
-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嬌豔
- 訴訟代理人
- 李郁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8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