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冷明珍
- 法定代理人林莉婷
- 被告庠安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庠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庠安企業有限公司 庠宏企業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丸芋堂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0,35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8,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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