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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蔣得忠

上訴人
即原告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富鑫國際有限公司、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5月27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二、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即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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