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洪儀芳
- 當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柳修綸 歐陽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劉威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為223,246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00元,另請求無權占用期間即自113年6月24日起至起訴日止之不當得利為285,165元(以每年1,406,555元為基礎計算),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2,813,110元,以上合計181,695,07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695,0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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