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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吳福森

聲請人
賴筆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德賢 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行 112年11月26日 50,422元 C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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