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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珈文

聲請人
盧嬌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德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254-3 1 1000  002 德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255-5 1 1000  003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2475-3 1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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