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林珈文
- 法定代理人黃乃徽、陳德賢
- 原告滿固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滿固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乃徽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參仟萬元或等值之銀行、郵局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壹億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以新臺幣壹億元或等值之銀行、郵局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為債權人供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假扣押制度係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假扣押之聲請,固須有將來不能執行或執行困難之虞,始得為之,然其情形並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處、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或債務人同時受多數債權人之追償,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105年度台抗字第545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釋明者,係指依當事人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證據,足使法院獲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時,即可認已盡釋明之責任。且只須債權人有所釋明,縱未達到使法院產生較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之事實大致可信之程度,亦應屬釋明不足,而非全無釋明之情形,如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予酌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進公司)於雲林縣○○ 鎮○○里○○00○00號設立西螺分公司及西螺碾米廠(下稱系爭 廠房)。民國113年4月14日8時40分許,系爭廠房發生火災 (下稱系爭火災),並延燒至隔壁聲請人所有位於雲林縣○○ 鎮○○里○○00○00號存放冷藏貨物之廠房及鐵皮屋(下稱系爭 受損廠房),案經雲林縣消防局勘查,出具雲林縣消防局火災證明、火災調查資料,顯示系爭廠房為起火戶,在檢驗室西側控制盤附近為最先起火燃燒處,起火原因則為電氣因素致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 ㈡系爭火災延燒至系爭受損廠房,燒燬廠內設備及所存放保管之冷藏貨物,相對人宇進公司對其所有建築物未善盡保管責任,相對人陳德賢身為實際負責人,本應注意控制盤電源配線之用電安全,定期檢修、保養内部之電源線路,以防止電氣因素發生火災,更應注意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損害他人之危險,或影響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應負有防止之義務,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控制盤電路配線維護,因而發生系爭火災,致系爭受損廠房受損,相對人應就系爭火災所生損失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然系爭火災發生迄今,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所受損害及相關賠償事宜均不積極處理,聲請人已向鈞院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一樓建築物整修工程費新臺幣(下同)29,372,532元、二樓建築物整修工程費52,465,838元、電氣機械設備工程修復12,839,012元、辦公室電源新設申請代辦工程26,250元、復電費515,500元、水電裝修工程146,684元、一樓及二樓修繕重建冷藏設備工程31,929,372元、室内室外木工庭院修繕工程2,926,035元、冷氣音響設備265,000元、捲門燒毀72,030元、電梯系統修復170,100元、消 防系統修復1,039,175元、監視系統工程170,835元、電話及廣播工程132,195元、軟水處理系統工程43,000元、堆高機 燒毀900,000元、鐵製貨架及木製棧板損失修復費用2,046,200元、營業損失37,613,154元、冷凍廠修繕工程9,354,864 元、結構安全鑑定費151,280元、結構計算費用80,000元、冷藏設備鑑定費325,000元,以上損失已高達182,259,056元,聲請人據此向鈞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僅先為一部金額聲明請求1億元(下稱系爭債權)。 ㈢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聲請人近聞相對人對外尚積欠多筆債務未償還,如今因系爭火災將面臨聲請人及寄放貨物於系爭受損廠房內之其他廠商之高額求償處境,不僅聲請人已起訴請求之金額高達1億元,若再加計其他廠商求償數額 ,賠償總額甚鉅,但相對人迄今不表達任何賠償或和解意願,亦不出面連繫。且觀之相對人宇進公司資本額1億元,此 與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暫為一部請求之聲明金額1億元相當 ,惟資本額僅為公司啟動時之營運資金,公司淨值通常不與資本額相符,加上系爭廠房內之貨物、設備在此次火災中同樣燒毀,可見其資產價值已大幅下降,此際又面臨高額賠償之追索,本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其脫產之可能性較高。又者,相對人具有相當的政商人脈,具有更高之脫產能力,在國內為知名包裝米供應商,以「金農米」品牌販售各大通路,此次火災事件已經各大媒體報導週知,聲請人嗣後於113年5月31日、113年6月14日去電聯絡相對人陳德賢,均不獲置理,第三人陳俊賢即相對人陳德賢之子更拒絕協調,甚至113 年7月15日聲請人與寄放商品之商家共赴相對人處要求洽談 ,也遭避不見面,揚言一切賠償交給法律處理,斷然拒絕賠償,聲請人無奈於113年7月16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相對人上開言行舉措,足見相對人不僅否認應負賠償責任,更有躲避債務之動機,因此實有相當理由認為相對人顯有脫產及債務大於財產之可能,倘未及時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債權人日後將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本件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應有假扣押之原因,倘前揭釋明仍有不足,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並聲明:請准聲請人以現金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於1億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德賢為相對人宇進公司之負責人,又相對人宇進公司所有系爭廠房於上開時地發生系爭火災,且延燒至系爭受損廠房,致系爭受損廠房及廠內物品設備受損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宇進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雲林縣消防局火災證明、雲林縣消防局火災調查資料、工程預算書火災後電器設備檢測評估報告書、報價單、工程請款單統一發票、工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工程預算總表、堆高機租賃契約、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施工會初勘紀錄表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請求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 ㈡聲請人又主張系爭火災已經新聞媒體廣為報導週知,且系爭廠房、系爭受損廠房均受燒毀,廠內設備、動產、物品均同遭燒毀,損失甚鉅,系爭受損廠房內寄放貨品之商家也欲向相對人追償,且聲請人起訴請求賠償數額相當於相對人宇進公司之資本額,加之相對人宇進公司斷然拒絕賠償之舉措,相對人宇進公司面臨之賠償數額甚鉅,現有財產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語,並提出宇進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金農米網路資料、網路新聞、LINE對話紀錄擷圖為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新聞報導,可認系爭火災延燒至系爭受損廠房,而聲請人之系爭受損廠房以冷凍倉儲為用途,則聲請人主張廠內動產、設備受損,多名儲放貨品之商家亦同受損害,相對人宇進公司將受多數債權人追償債務之情,應屬有據。衡以聲請人之訴請賠償金額1億元 與相對人宇進公司之登記資本額1億元相近,而相對人陳德 賢為負責人,其拒接電話,避不處理賠償事宜,亦得認有斷然拒絕給付之情形,則聲請人就系爭債權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事實,已有釋明,雖其釋明尚非完足,然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依上說明,本院認為其釋明之不足,得以相當之擔保補足之,故酌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准為假扣押。 ㈢爰審酌假扣押之擔保,係為擔保相對人經假扣押後其可能所受之損失,本件聲請人本訴請求賠償金額為1億元,該訴訟 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司法院發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案件一審辦案期限為2年,第二審辦案期限為2年6個月,第三審辦案期限為1年6個月,預計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所需進行期間約為6年。依上 開標準,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相對人因本件假扣押可能遭受之利息債權損失約為30,000,000元(計算式:1億元×5%×6年=30,000,000元)。準此,爰酌定如主文所示擔保金額准 許之,本院並同時酌定相對人得免為假扣押及撤銷假扣押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宛榆 附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註:辦理提供擔保時,因本院代理國庫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如非以現金提存,請勿持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辦理。又聲請提存時,應提出:㈠假扣押聲請狀繕本。㈡假扣押裁定正本、影本。㈢提存人身分證影本。㈣受任人身分證影本。㈤如為公司需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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