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林坤進
- 債務人
- 闍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佳眞
- 債務人
- 蔡定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40,198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