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
- 聲請人
- 建大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採契約書,兩造簽約定驗收後付款,惟未見聲請人釋明已完成驗收,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4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驗收資料,該通知已於113年4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