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建大企業社、陳建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 聲 請 人 建大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採契約書,兩造簽約定驗收後付款,惟未見聲請人釋明已完成驗收,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4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驗收資料,該通知已於113年4月23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