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健譽有限公司、健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 債 權 人 健譽有限公司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健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玉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健譽有限公司營業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 、113年7月3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印文。㈡聲請人授予涂哲瑋代理權之委任狀。㈢聲請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該通知已於113年6月12日、113年7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