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雲林縣土庫鎮農會、王淺、王俊傑即舜慶農產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淺 債 務 人 王俊傑即舜慶農產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9,996元,及自民 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中央銀行融通後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計算利息(目前計為年利率2.595%),上開利率均隨機動調整,暨自112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