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張致銓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傅上華
- 被告宏大工程行、張致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宏大工程行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致銓 債 務 人 張致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項關於「債務人應向……」之記載, 應更正為「債務人應連帶向……」。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第二項關於「債務人應向……」之記載, 應更正為「債務人應連帶向……」。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第三項關於「債務人應賠償……」之記載 ,應更正為「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