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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聲 請 人
鍵誠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晨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晴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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