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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聲請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岳峰即弘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住嘉義縣○○鄉○○○○號以出資個人之住所認定支付命令之專屬管轄),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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