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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第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晴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債 務 人
吳子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73,83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838,937元,及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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