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廖俊盛、陳心怡即肌肉廚娘低卡水煮餐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字第4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廖俊盛 債 務 人 陳心怡即肌肉廚娘低卡水煮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債權人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甲類第資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權人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