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峻東纖維有限公司、吳政義、古雲雄即茂泰企業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峻東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義 相 對 人 古雲雄即茂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所為之111年度司全字 第21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司全字第21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