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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9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9 日

債權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債務人
林正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康健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雅豐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薪資、租賃、營利及其他所得債權,又陳明如前開執行標的均不足清償債務人之債務,再請求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惟未陳報車輛所在地,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且第三人址均設於臺中市,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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