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94號
- 債權人
-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王令麟
- 債務人
- 林正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康健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雅豐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薪資、租賃、營利及其他所得債權,又陳明如前開執行標的均不足清償債務人之債務,再請求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惟未陳報車輛所在地,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且第三人址均設於臺中市,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