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8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依庭即李秀梅即李盈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對第三人鴻勝商行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勞保投保、郵局開戶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係設於宜蘭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