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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4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鼎富即王國榮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分之1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逕向鑑定單位繳納鑑價費用,該命令並於113年8月13日送達,惟債權人逾期仍未繳納,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有本院函、送達證書、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得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144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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