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4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辰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廖福生、林宥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668號 債 權 人 辰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福生 債 務 人 林宥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宥森所有不動產、對第三人中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函查集保、勞保、郵政及壽險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不動產所在地在臺南市,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小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分別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