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261號
- 債權人
-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泰誠
- 代理人
- 潘慶運
- 債務人
- 傅銀(兼蕭國華之限定繼承人)
- 債務人
- 蕭舒鴻(即蕭國華之限定繼承人)
- 債務人
- 蕭舒艦(即蕭國華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蕭國華於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而第三人係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