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朱桂禛、琰旺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69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朱桂禛 債 務 人 琰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攸真 債 務 人 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吳攸真於高雄市私立馨迦居家常照機構之薪資等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設於高雄 市鳳山區)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為高雄市鳳山區,則應由應執 行標的所在地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