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9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吳統雄
-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何芮誼即何秀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912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何芮誼即何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啵小吃店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前鎮區,此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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