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39號
- 債權人
- 上海秉銘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劉俊清
- 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律師、陳彥彣律師、陳宗賢律師
- 債務人
-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阮嬌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錢債權,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惟第三人公司址設新竹市北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