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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7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債權人
蔡勤順
債務人
玉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小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司票字516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未提出本票)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云云。是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關於強制執行法部分之規定,應徵收執行費用178,883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之聲請。該項通知已於同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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