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鄒慶龍、彭國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彭國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①民國(下同)109年11月30日 、②112年7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嘉晟 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最高限額①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②7,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9年11月24日、②142年7月2日,債務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及第三人彭憲臨、嘉晟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於①111年8月18日、②112年7月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面 額為①9,648,000元、②11,31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到期日均為113年3月22日,詎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彭國禎、第三人嘉晟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3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麥寮鄉 許厝寮 許厝寮 630-4 4899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