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鄒慶龍
  • 被告
    許芳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許芳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芳維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吳奕萱即金源工程行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5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許芳維、第三人吳奕萱即金源工程行於112年5月22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13年9月2日、面額為7,150,000元之本票1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許芳維、第三人吳奕萱即金源工程行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麥寮鄉 安西 126 1491 全部 002 雲林縣 麥寮鄉 安西 127 1492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