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 聲請人
- 馥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富威明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育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