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聲請人
馥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威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