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馥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富威明投資有限公司、翁育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馥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威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