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567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聲請人
陳水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清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00號之1)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9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