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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聲請人
林裕淵即裕舜工程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義勝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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