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德鑫、坤霖精密有限公司、紀明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鑫 代 理 人 蔡易紘律師 相 對 人 坤霖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伍佰萬元整,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存之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南崁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伍張(號碼:J0000000、J0000000、J0000000、J0000000、J0000000),共計新臺幣伍佰萬元,准以同額現金代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