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利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簡昭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利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為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 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