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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5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聲請人
利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為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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