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利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政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為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