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賴彥秀、與相對人台北國際聯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未據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賴彥秀 代 理 人 任秀妍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國際聯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健全通運有限公司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項第3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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