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6號
- 聲請人
- 賴彥秀
- 代理人
- 任秀妍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國際聯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健全通運有限公司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項第3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