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德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鑫 代 理 人 蔡易紘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霖精密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