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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潘雅惠

原告
陳仁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祈樺、陳彩梨、陳彩楣、陳姿妙、陳禎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請具狀補正適法之訴之聲明及請求;㈡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元;㈢請提出「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鄰○○路000號房屋」之現況照片及已辦畢繼承登記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請提出已辦畢稅籍繼承登記之房屋稅籍證明)。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予以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1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被告陳祈樺、陳彩梨、陳彩楣、陳姿妙、陳禎聲請調解,惟因調解不成立而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9日具狀請求命為訴訟之辯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之規定,即視為起訴。而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張瑞綢之遺產,並未表明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且遍觀原告歷次提出書狀所陳,似均僅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不動產之遺產,然依被繼承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被繼承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其他房屋及存款等等遺產,又原告僅於113年9月18日具狀陳稱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房屋(即雲林縣○○鎮○○里0鄰○○路000號房屋)「年久失修,已敗壞,沒有建物」等語,惟亦未提出現況照片或其他任何證據資料加以證明,此外,原告也沒有陳明何以被繼承人除如表編號1至5所示不動產以外之其他遺產不需分割,依據上述說明,原告僅聲明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部分」遺產,即非適法,故原告應具狀補正適法之訴之聲明及請求(亦即應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範圍請求予以分割之聲明或是敘明不請求「全部」遺產範圍分割之理由)。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22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與被告陳祈樺、陳彩梨、陳彩楣、陳姿妙、陳禎間因分割遺產聲請調解事件,因調解不成立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依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張瑞綢之繼承人,應繼分各為6分之1,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而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價額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2,671,839元,又原告之應繼分為6分之1,依上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合計為445,307元【計算式:遺產總額2,671,839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1/6)=445,3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5,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3,850元。

三、另請原告提出「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鄰○○路000號房屋」之現況照片、已辦畢繼承登記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需提出已辦畢稅籍繼承登記之房屋稅籍證明)。

四、綜上,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既有以上應補正事項,因此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述欠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被繼承人陳張瑞綢之遺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面  積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1  74.51 2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3/100  2.93 3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3/100  11.98 4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3/100 143.47 5 雲林縣○○鎮○○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鄰○○路00號房屋  1/1  6 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鄰○○路000號房屋  1/1  編號 金融機構 存款金額(新臺幣)  7 ○○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0) 165元及其孳息  8 ○○銀行○○分行 (00000000000) 160元及其孳息  9 ○○公司○○郵局 (00000000000000)  55元及其孳息  10 ○○鎮農會 (0000000000000000)  88元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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