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黃玥婷
- 當事人曾峻德、曾寶嬋、曾威愷、曾瓊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原 告 曾峻德 曾寶嬋 曾威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曾瓊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曾賴金盆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曾賴金盆(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其合法之繼承人,且兩造對 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指示遺產分割方法,亦無禁止分割情形,然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語。 二、被告則到庭陳稱:對於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無爭執,且同意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但希望由鈞院判決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選擇分割遺產之方法,應具體斟酌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本於公平原則為妥適之判決。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曾賴金盆於112年10月17日死亡,其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又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等事實,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西螺鎮農會活期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彰化銀行西螺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國際綜合證劵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等件在卷可佐,且為被告到庭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被繼承人所遺應予分割之遺產範圍,應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其標的,堪予認定。又本件兩造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意願等情事後,認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一所示「分割結果」欄之方式分割,尚符合遺產之經濟利用與共有人之全體利益,自無不合,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 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一:被繼承人曾賴金盆之遺產 編號 項目 遺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 (新臺幣) 分割結果 1 土地 雲林縣○○鎮○街段0000地號 63.84 全部 478,800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2 土地 雲林縣○○鎮○街段0000地號 15.80 全部 118,500元 同上。 3 土地 嘉義縣○○鄉鎮○段00地號 1,729 2/3 864,500元 同上。 4 土地 嘉義縣○○鄉鎮○段00地號 491.99 2/3 245,994元 同上。 5 土地 嘉義縣○○鄉鎮○段00地號 1,087 2/3 543,500元 同上。 6 土地 嘉義縣○○鄉鎮○段00地號 934 2/3 467,000元 同上。 7 土地 嘉義縣○○鄉鎮○段00地號 826.25 2/3 413,124元 同上。 8 土地 嘉義縣○○鄉鎮○段00地號 6.08 2/3 3,040元 同上。 9 土地 嘉義縣○○鄉鎮○段00地號 199.75 2/3 99,874元 同上。 10 土地 嘉義縣○○鄉鎮○段00地號 246 2/3 123,000元 同上。 11 土地 嘉義縣○○鄉鎮○段000地號 18 2/3 9,000元 同上。 12 土地 嘉義縣○○鄉鎮○段000地號 24.30 2/3 12,150元 同上。 13 土地 嘉義縣○○鄉鎮○段000地號 154.48 2/3 77,240元 同上。 14 土地 嘉義縣○○鄉鎮○段000地號 181.46 2/3 90,730元 同上。 15 土地 嘉義縣○○鄉鎮○段000地號 400 2/3 200,000元 同上。 16 房屋 雲林縣○街段000○號 (門牌號碼:雲林縣○○鎮○○ 街00號) 全部 104,100元 同上。 17 存款 西螺鎮農會新臺幣160,041元及其孳息 (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8 存款 西螺鎮農會新臺幣44,961元及其孳息 (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同上。 19 存款 彰化銀行西螺分行新臺幣14,510元及其孳息 (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同上。 20 股票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57股 0元 同上。 21 股票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050股 21,115元 同上。 22 股票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261股 2,121元 同上。 23 股票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169股 6,929元 同上。 24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2,006股 209,627元 同上。 25 股票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8股 620元 同上。 26 股票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424股 5,130元 同上。 27 股票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177股 0元 同上。 28 股票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439股 41,611元 同上。 29 股票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554股 31,286元 同上。 30 股票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43股 1,167元 同上。 31 股票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25股 960元 同上。 32 股票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5股 1,660元 同上。 33 股票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602元 90,843元 同上。 34 股票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151股 13,639元 同上。 35 股票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145股 19,305元 同上。 36 股票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49股 9,975元 同上。 37 股票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369股 25,463元 同上。 38 股票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4,000股 62,800元 同上。 39 股票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2股 9,423元 同上。 40 股票 華隆484股 0元 同上。 41 股票 碧悠484股 0元 同上。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曾賴金盆之應繼分之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備註 1 曾峻德 1/4 配偶。 2 曾威愷 1/4 長子。 3 曾瓊誼 1/4 長女。 4 曾寶嬋 1/4 次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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