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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6號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楊皓潔

聲請人
乙○○
關係人
賴☆☆

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賴☆☆(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賴□□(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附件所示方式辦理被繼承人賴俊成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賴♦♦(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賴△△(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附件所示方式辦理被繼承人賴俊成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未成年人賴□□、賴△△之母親,聲請人與未成年人賴□□、賴△△為依法定應繼分辦理被繼承人賴俊成遺產分割事宜,聲請人與未成年人賴□□、賴△△利益相反,依法不得為未成年人賴□□、賴△△之代理人,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即未成年人賴□□、賴△△之姑姑賴☆☆、賴♦♦,分別為未成年人賴□□、賴△△辦理被繼承人賴俊成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賴俊成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堪認其主張屬實。本院審酌關係人賴☆☆、賴♦♦均為未成年人賴□□、賴△△之姑姑,其於被繼承人賴俊成遺產繼承事件中,非為繼承人或有何利害關係,且據渠等表示同意分別擔任未成年人賴□□、賴△△辦理被繼承人賴俊成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有渠等提出之特別代理人同意書在卷可憑,而依聲請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分割結果對未成年人賴□□、賴△△並無不利,本院因認選任關係人賴☆☆、賴♦♦分別為未成年人賴□□、賴△△辦理被繼承人賴俊成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可善盡保護未成年人賴□□、賴△△之權益,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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