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張明郎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曾志偉即偉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