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明郎、曾志偉即偉盛企業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明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曾志偉即偉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