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黃一馨

聲 請 人
王文秀
相 對 人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恒慈
相 對 人
許展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82 號受理在案,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2號卷宗,查核無誤。核其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