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6號
- 聲 請 人
- 王文秀
- 相 對 人
-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恒慈
- 相 對 人
- 許展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82 號受理在案,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2號卷宗,查核無誤。核其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