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高秀琪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㈤請聲請人據實陳報目前任職於何處?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
何?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
金、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
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6個月即113年5月至113年10月份之每月
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
封面及內頁等,請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如有以現金領取方
式者,亦應提出證明。
㈥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時與本件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說明
書記載「⒊聲請人自113年5月14日迄今任職於嘉宏企業社,每
月薪資約27,500元,113年5月薪水為5,502元、113年6月薪水
為7,336元、113年7月薪水為27,500元,113年5月至7月收入為
40,338元。」(見調字卷第16頁、本案卷第12頁)。然聲請人上
開陳述及聲請人於113年8月31日提出之「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
」,切結收入來源:千綸科技股有限公司(見調字卷第67頁),
皆與聲請人提出之勞動部勞工保險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
報及查詢作業(見調字卷第39-40、69-70頁)所示(即自113年5
月14日投保於「嘉宏企業社」,並於113年6月20日退保:嗣於
113年6月18日投保於「千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8月
28日退保)不符!請聲請人據實陳報何者為真實?若有錯誤,
請提出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李○毅」」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聲請前二年(自111年11月19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
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㈧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李○毅」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
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
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
註明。
㈨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李○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
育兒津貼、育兒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
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並提出下列財產資料:
⒈聲請人名下不動產:
⑴雲林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
)原本(勿用影本代替)及土地現值資料。
⑵雲林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
)原本(勿用影本代替)及土地現值資料。
⒉下列車輛之「現值估價單」:
⑴車牌號碼:000-0000(三陽廠牌、2020年出廠)
⑵車牌號碼:000-0000(光陽廠牌、2013年出廠)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請提出提出「受扶養人李○毅」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及提出「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李○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陳明「受扶養人李○毅」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
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李○
毅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
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請據實釋明目前設籍之戶籍地(古坑鄉)與住所地(斗六市)不符
之原因?並陳報目前設籍之戶籍地(古坑鄉)與住所地(斗六
市),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聲請人據實說明與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廿
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
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分別於何時成立?所借之款
項分別作何使用?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李○毅」「目前」每月必要支
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
.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
)?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
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依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321,366元
、支出614,736元,收入遠低於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
超出部分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