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周柏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周柏宏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3年2月2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㈡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㈢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國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自陳每月收入約為43,900元,請據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更生前6個月(即112年8月至113年1月)之『清晰可辨認』之薪資明細表或提出『清晰 可辨認』之轉帳明細。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不得以聲請人之切結書代替)。 ㈣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周○郁、周○臻」於郵局、銀行、農漁 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2月22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周○郁、周○臻」為要保人、被 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 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周○郁、周○臻」是否有領取保險 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下列車輛之行照影本、現值估價單: ⒈汽車車牌號碼:00-0000(中華廠牌、1995年出廠)(調字卷第1 5頁、第43頁、第129頁) ⒉汽車車牌號碼:0000-00(國瑞廠牌、2005年出廠)(調字卷第15頁、第43頁) 另請說明,為何本次聲請更生時未將此部車輛列入聲請人 之財產目錄(見本案卷第19頁)?且提出113年1月11日聲請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案卷第49)亦未有 此筆財產?然聲請調解時卻有此筆財產(調字卷第15、4 3、129頁)? ⒊機車車牌號碼:000-000(山葉廠牌、2010年出廠)(調字卷第1 5頁)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提出「受扶養人周○郁、周○臻」之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110年、1 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原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說明「受扶養人周○郁、周○臻」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周○郁、周○臻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 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依聲請人自陳及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前置協商」、目前狀態「毀諾」、結案日期「112/11/15」(本案卷第61頁),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完整』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完整 』之民事裁定、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並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周○郁、周○臻」「目前」每 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 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 應提出『最新』(不要再提出112年度之單據)實際支出之相關單 據等(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水電費、加油費用之收 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若聲請人主張有無扶養父母,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父母之前開㈣㈤㈩之資料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