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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楊昱辰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周柏宏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3年2月2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
  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㈡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㈢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國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自陳每月收
  入約為43,900元,請據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
  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請提出
  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更生前6個月(即11
  2年8月至113年1月)之『清晰可辨認』之薪資明細表或提出『清晰
  可辨認』之轉帳明細。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由雇主
  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不得以聲請人之切結書代替)。
㈣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周○郁、周○臻」於郵局、銀行、農漁
  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聲請前二年(自111年2月22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周○郁、周○臻」為要保人、被
  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
  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
  『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
  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
  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周○郁、周○臻」是否有領取保險
  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
  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
  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下列車輛
  之行照影本、現值估價單:
 ⒈汽車車牌號碼:00-0000(中華廠牌、1995年出廠)(調字卷第1
    5頁、第43頁、第129頁)
 ⒉汽車車牌號碼:0000-00(國瑞廠牌、2005年出廠)(調字卷第
  15頁、第43頁)
   另請說明,為何本次聲請更生時未將此部車輛列入聲請人
  之財產目錄(見本案卷第19頁)?且提出113年1月11日聲請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案卷第49)亦未有
  此筆財產?然聲請調解時卻有此筆財產(調字卷第15、4
  3、129頁)?
  ⒊機車車牌號碼:000-000(山葉廠牌、2010年出廠)(調字卷第1
    5頁)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㈩提出「受扶養人周○郁、周○臻」之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110年、1
  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原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說明「受扶養人周○郁、周○臻」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
  養人周○郁、周○臻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
  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依聲請人自陳及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
  與前置協商」、目前狀態「毀諾」、結案日期「112/11/15」(
  本案卷第61頁),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完整』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完整
    』之民事裁定、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
    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並證明
    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周○郁、周○臻」「目前」每
  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
  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
  應提出『最新』(不要再提出112年度之單據)實際支出之相關單
  據等(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水電費、加油費用之收
  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若聲請人主張有無扶養父母,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父母之前
  開㈣㈤㈩之資料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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